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于日前发布。该意见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事关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敏感话题备受社会关注。受教师惩戒权弱化和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增强影响,部分教师常困于“严厉管教”与“听之任之”之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发文,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显然有利于把正教育方向,矫治认知误区,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凡事皆有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首先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内涵与范畴,让教师权力行使依法合规。2021年开始执行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其他适当措施。这当属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底线。
同样的,行使教育惩戒权也要知敬畏、明边界。这就需要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严禁不当行为:比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指派学生对其他同学实施教育惩戒等。
教育的本质缘于爱。支持教师教育惩戒权,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四方的相向而行,特别是学生家长的理解配合,尤其要克服有的家长对孩子一味宠溺的心理,形成“严是爱,宠是害”的家校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