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期●历史研究●

新四军建立的“五位一体”监察体系

作者:谭晓雯


新四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队伍,它制定了严明的军纪与法规。

新四军组建后,除要求广大指战员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还先后出台了《新四军十条军规》、《新四军三大纪律十项注意》以及《新四军经济制度》、《新四军财经人员十项守则》和预决算、审计、会计、金库等军规与军纪。为了防范和打击贪腐行为,新四军与各根据地先后还颁布过《关于开展反贪污腐化反投降主义倾向的训令》、《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盐阜区各县惩治公务人员贪污暂行条例》、《苏中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法纪、法规。上述训令与法规明文规定:凡公务人员以职位权势,侵吞公款、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及在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中有贪污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贪污额超出500元以上者处死刑,不足500元的将根据贪污财物多少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劳役,而对克扣军饷和盗卖军火者一律处以死刑。

依据上述军纪与法规的严明规定,新四军江南指挥部直属队的一个连队司务长,因贪污伙食结余的十元钱寄回老家抚养妻小,被撤职并罚做了苦工。新四军1师特务营长李桂成贪污1000元,苏中行署税务局第四分局主任邢爱身贪污4000元,靖江县孤山区财经分局主任丁渭南贪污公粮9000余斤,雅周区区长杨鹤天侵占公款、与敌伪勾结、反叛,均被依法判处了死刑。在苏中三分区,1942年6月至7月的两个月中,就有4名干部由于贪污被执行枪决,有力地震慑、打击了腐化堕落分子,警示了必须为国、为民严守军纪、法规的严肃性与必要性。

为确保军纪及反腐法规的落实,新四军及各根据地还建立了行政、党内、参议会、人民群众、舆论“五位一体”的监察体系。

为确保行政监督,苏中区党委规定,县以上党委要增设党政军民共组的巡视团,代表党政军民四个方面巡视下级工作;淮北苏皖边战略区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工作时间巡视下级工作,并要求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把为国为民积极抗日的人士选拔到政府机关来,一旦发现贪污、腐化分子和敲诈勒索分子立即予以撤换,以确保军纪及反腐法规得以落实。

为实施党内监督,新四军和华中局各级组织要求,无论是地方、部队,无论是上级、下级,无论职位高低,无论斗争环境如何险恶,共产党员必须要过好组织生活,以形成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把组织生活作为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重要举措。1942年至1945年,新四军经过历时4年的整风运动,广大指战员进一步提高了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与道德观,扫除了歪风邪气,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从而为新四军屡克强敌、赢得胜利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和力量的源泉。

为发挥参议会监督,新四军及华中局领导的许多县均建立了“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由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派人士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组成了参议会,并制定和颁布了参议会的组织条例,如《苏南行政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均赋予参议会有选举、罢免、复议、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务人员的权力。

为赋予人民群众监督权,新四军和各抗日根据地的许多法规都赋予了人民法定的监督权利。如:盐阜区颁布的《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规定:“本区所属公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时,本区公民得用各种便利方式向各县政府或行政公署提出控告。”《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规定:“不论任何公务人员如有非法行为或失职渎职之事,致使人民之人权财权遭受损害时,任何人得以任何方式,向县以上任何一级政府控告之。”

为加强舆论监督,新四军及华中各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府还要求,将登报表扬和登报批评作为对政府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了这些规定与要求,报刊、杂志对党政机关出现的腐败现象,毫不客气地给予揭露、批评,对在工作中清正廉洁、业绩出色者给予表扬,使倡廉惩腐得以保障,经验教训得以推广,确保了反腐倡廉法规的落实,也弘扬了正气。(注:本文摘自作者《弘扬铁军精神 推进廉政建设》一文中的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