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期●随感录●

“强人行孝”与“导人行孝”

作者:沈永昌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当天,江苏无锡市就有一对母女对簿公堂;女儿被判每两月至少看望母亲一次,否则母亲可申请强制执行。这判决引发的社会舆论是“强人行孝”还是“导人行孝”。

从法律层面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冷落老年人、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写入了法律,那对母女依此获得的判决是一种“强人行孝”的法律手段。然而,这一法律价值的背后,折射的却是“导人行孝”的社会价值。因为这种案件的实质还是道德范畴的事情,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只有“强人行孝”,才能对社会、对子女作出重要的提醒:关爱老人是责任,孝敬父母当用心。由此而言,法律的“强人行孝”,与其说是强制性,不如说是“导人行孝”的倡导性与号召性。

“强人行孝”是手段,其目的还在于“导人行孝”,倡导全社会关心和尊重老年人,这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其实,一个有良心的人,应该体会到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爱子女是刻骨铭心的。父母老了,需要照顾了,子女关心老人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回报。《孝经》上就有这样一句话:“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即把“孝敬老人”与“兴业立身”联系在一起,一个人只有孝敬老人,才能在社会上安身立命。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就是以“百善孝为先”而代代相传至今。

由此可见,“强人行孝”的法律判决有其必要性,而“导人行孝”的思想、道德教育更须重视。适当的法律约束比单纯的道德提醒更能使人警醒,而浓浓的亲情还是发自于内心的道德自觉。我们既要用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更期望于为人子女的人们能担当起孝敬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让“强人行孝”的案件少些、更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