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期●警 钟●

单笔受贿千万元的白市长

作者:徐 娜




2019年5月9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白维国受贿一审判决结果,岳阳市委原副秘书长白维国受贿14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决书显示,白维国的受贿均发生在其任湖南省汨罗市市长、汨罗市委书记期间,其中最大一笔受贿金额高达近千万元。

白维国受贿最大的一笔,是在任汨罗市市长期间。2004年上半年,湘潭人孙艳了解到汨罗是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对再生资源的回收公司实行“征三返七”的税收优惠政策。孙艳将此政策告知自己的生意伙伴、在广东佛山南海开河西铜材厂的陈达。二人商量后,于2004年12月成立了汨罗市衡联铜材有限公司(简称衡联公司),主营废铜的收购与销售。由于公司在汨罗再生资源大市场中仅有一个门面,公司收购废铜后便运到河西铜材厂加工。
  因运输成本提高,陈达经与孙艳商量后,2005年上半年,准备在原衡联公司基础上,再投资1000万元开办衡联铜材公司。为确保公司在当地发展顺利,陈达提出邀请白维国入股。4月,陈达来到汨罗实地了解汨罗工业园招商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当天,陈达、孙艳、白维国三人在宾馆商量投资入股衡联公司事宜,约定由陈达、白维国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股45%,白维国的股份挂在孙艳的名下,孙艳不出资,占股10%。三人同时商定由陈达、孙艳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白维国不参与公司经营,只负责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保证相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
  5月26日,在白维国的协调下,衡联公司与汨罗市罗城经济开发区签订了入园协议并开始建设。12月,衡联公司办好福利企业的申报手续,并于2006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
  2005年下半年,白维国陆续筹集到270万元,交给孙艳用于投资。衡联公司投产后,白维国向陈达提出自己入股资金还没出满,陈达表示公司已经投产,不用再出资了。为了公司做账需要,孙艳从衡联财务提取230万元,凑齐白维国应投入的500万元转到公司财务。2006年上半年,白维国以自己要还债等为由,先后三次从衡联公司取走450万元。这样减除白维国实际出资的270万元,衡联公司实际支付给其180万元。
  2006年8月,孙艳与陈达在公司经营中产生矛盾,孙艳提出退出衡联公司。后三人商定由陈达出资1480万元,收购孙艳和白维国的股份。这样扣除衡联公司已经支付给白维国的180万元,衡联公司支付给孙艳1300万元,其中800万元归白维国。
  几天后,陈达便从公司财务账户上将1300万元汇给了孙艳。孙艳因自己办厂需要资金,提出日后分批将白维国的800万元钱支付给他。经白维国追讨,孙艳随后分三次共付给其160万元。因孙艳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最后尚欠白维国640万元。
  虽然退出衡联公司,但白维国仍然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予以关照。2006年10月,湖南省国税局接到举报称衡联公司涉嫌偷税,省国税局调查组对衡联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衡联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福利企业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后白维国出面协调,省国税局最终同意其提出的以企业自查方式进行处理,并补缴税款,而未对其处罚。
  2007年上半年,衡阳市公安局侦办陈达实际控制的衡阳振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衡阳英鹏铜材有限公司涉嫌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决定抓捕陈达,因白维国阻止,未能将陈达带走。
  除了以入股的方式向白维国行贿,陈达还分别于2005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年底,分别送给白维国人民币10万元和港币5万元。


  白维国的受贿账单上,汨罗市金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董事长居剑是第二大金主,居剑贿赂白维国更注重长期的“感情”投资。
  2006年7月,白维国因儿子要在澳门参加全国科技创新大赛,遂前去澳门“考察”,并邀约居剑一同前往。
  白维国入住澳门的葡京大酒店后参与赌博,几天时间里,白维国在赌场洗码人员处拿了140万元的筹码,除给居剑的18万元筹码外,其余122万元筹码用于赌博及兑换港币。事后,居剑支付了这140万元。从2007年到2014年,居剑共分15次送给白维国467万元。居剑的大方出手取得了成效,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屡屡得到白维国的“关照”。居剑在投资建厂过程中,周边的民工阻扰,在白维国的协调下,当地警方迅速出警平息纠纷。金龙公司申报福利企业时,白维国不但签字同意,还亲自到岳阳找有关部门协调。2009年、2013年,金龙公司再度出现资金困难,白维国签字要求汨罗市城投公司提供担保,确保金龙公司顺利解决贷款问题。2015年,金龙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的2000万贷款到期,后在白维国协调下,汨罗工业园借款2400万给金龙公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2016年年初,金龙公司已累计欠下汨罗市工业园和工业园财政7200万债务,经白维国协调,最终通过汨罗市工业园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9200万的高价收购金龙公司的方案解决。
  2018年3月29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白维国及其辩护人提出,2006年7月白维国在澳门参与赌博时,居剑为其支付的赌资122万元不是受贿,白维国没有受贿的故意。
  经查,白维国在对居剑开办的金龙公司申办福利企业、建厂周边关系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其接受赌资时具有收受贿赂的动机和故意,在居剑为白维国支付赌资之后,白维国并未偿还,且又连续多年多次收受居剑的贿赂款,故对此笔款项不构成受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白维国及其辩护人还提出,起诉指控白维国以投资入股的名义收受汨罗市衡联铜材有限公司贿赂98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是白维国对衡联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合作中途及散伙时所分得的资金属于利润分红的性质。
  经查,衡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达邀请白维国入股的真实意图,是请求白维国利用其市长身份为企业谋利,具有行贿的动机和故意。白维国并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半年后即要回投入的270万元资金,其入股出资行为并非正常的真实出资,而是一种规避法律、掩盖非法收受贿赂的手段。是以合作投资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本质特征,遂认定此笔指控事实构成受贿罪。(除白维国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