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期●论坛●

我的愤慨

作者:虞丹

去年新华社银川9月4 日电,报道了王斌余案。王斌余从17 岁起就到外地建筑行业打工。去年 5月,他因父亲病倒,急需照顾,辞工回家,向老板索要去年挣的 5000 元工钱。可是老板只给50元。他向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推诿,叫他找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三到六个月,时间太长,推回劳动部门。后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承诺五天内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他的宿舍钥匙被包工头吴华拿走了。他到吴新国家论理,吴华、吴新国老婆还有几个打手,对王斌余拳打脚踢。王斌余忍受不下去了,拿刀捅了五个人,然后去公安局自首。去年6月29 日,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去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述评,题为《点中社会的敏感穴位》。文中说,王斌余判处死刑一事,“激起强烈的舆论反响”。“更耐人寻味的,则是这场异乎寻常的舆论反响本身。杀人偿命,何况连杀多人,一个从法理和程序角度来说并无疑义的判决,为何遭到这些质疑?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是社会常识,而企图改变一审死刑判决结果的人群中既有各行各业的平民百姓,也不乏专业的法学研究者和法官、律师等司法操作者及新闻界人士。这说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对社会局部存在的阶层差距拉大等不公正、不和谐问题的思考和忧虑,已经成为社会中许多人的普遍性感受。这种感受累积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对于任何有可能凸显出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信号,其反应都高度敏锐。经媒体曝光后被迅速放大的王斌余案,也正是点到了这样一个社会的敏感穴位上。所以,人们只是记住了他的生计艰辛,只记得他来自农村的打工者背景,而潜意识里却选择性地模糊了他极端的犯罪行为。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奥论同情讨薪杀人的警示信号》,传递的也是这样一种忧思。文章说“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刻板僵化的‘唯法’者,我们就会发现,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
  《人民日报》和《中国青年报》的评论,都是话中藏话。玄机何在?它自己不愿说破,我何必强作解人。我只说一点自己的愤慨。
  一、记得“五四”时期,陈独秀到松江作宣传社会主义的演讲。有一听众当场提了一个问题:到了社会主义实现后,脏活、累活,重活有没有人干?这个问题难倒了陈独秀。他回答不出来。80 多年后的社会实践回答了这个问题,由农民工干。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社会主义中的按劳分配不仅是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且有利润的分享。如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不少私营企业主、包工头对农民工实行的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雇佣劳动制下的按工资分配(即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而是野蛮的资本主义剥削,超经济剥削。工时拉得很长,劳动报酬压得很低,还要拖欠、克扣甚至吞没农民工的血汗钱。这岂不是在摧残、破坏生产力么!野蛮的资本主义留给未来中国的,将是难以计数的伤、病、残的劳动者,掠夺性开发所造成的资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纵声高唱“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者将是千古罪人。
  二、自从一国总理亲自出马代索拖欠工资的大新闻出来后,敏感的人们已察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之普遍和严重,索回拖欠工资之艰难,以及劳资矛盾积累之深重。但是,好几年内,立法部门反应迟钝,迟迟不见有关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法规出台。算不算失职?天知道。这难道不是王斌余案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么?
  三、从网上看到这几年来讨薪的农民工被殴打和被杀害的案件多起。但从未报道司法部门对农民工实行了什么法律援助,一句话也没有,一个字也没有!就像宁夏中级人民法院只判王斌余死刑,而对拖欠、克扣、辱骂、殴打王斌余的私营企业主、包工头却网开一面。这公道吗?司法部门的不公道,这难道不是王斌余案发生的又一个客观原因么?
  四、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克扣、吞没王斌余的血汗钱的私营企业主、包工头侵犯了王斌余的人权。侵犯人权有罪。王斌余是在捍卫自己的生存权时动武行凶的。古代的《墨经》上说:“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两千多年前古人的智商也比今天某些法院的法官高明,岂不是咄咄怪事。
  五、再对农民工兄弟讲几句话:弱势群体,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斗不过那些黑心的民营企业主、包工头、贪官、污吏、昏官、暴吏。他们袋里有钱,手中有权,官商勾结,气焰薰天。农民工兄弟,你们要自救,要捍卫自己的利益,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用法律的武器,去和剥削者和剥削者的狗腿子作斗争。有党和政府的支持,你们一定斗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