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期●随感录●

“长城刻字”,处罚不能过轻

作者:王红峰


日前,一名女游客在八达岭长城游览时,用钥匙在城墙上刻下名字,被其他游客举报。北京市延庆公安分局八达岭派出所一路追踪,将已经“转战”颐和园的游客唐某查获。最终,警方依法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还把唐某列入八达岭景区的“黑名单”以示惩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此的处罚力度,总感觉是“点到为止”,算不上“严厉处罚”,很难对一些不文明的游客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震慑。之前,新华社记者曾在明长城镇北台发现,长城建筑主体上几乎每一块砖都被游客刻字,可见相关处罚效果之轻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样在2017年,一名45岁的法国女游客在建于公元一世纪的罗马斗兽场的柱子上刻下自己的名字,结果被意大利国家宪兵队以破坏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建筑物的罪名起诉。可见,为了保护对人类有着重大意义的文物,除了行政处罚,还可以用更为严厉的法律条款予以刑事处罚。相信这名女游客被起诉后一定后悔莫及。

从法理来说,处罚的目的可分为三重:第一层为刑罚的报应性目的,就是一旦犯罪,有罪必罚,且罪罚相当,比如“杀人偿命”;第二层为刑罚的预防性目的,以刑罚的强制性、严厉性震慑和预防其他人可能的犯罪行为,就是警示作用;第三层目的就是维护国家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如果重罪轻罚,罪罚失当,无疑会降低社会的犯罪成本,肯定难以起到预防犯罪的警示作用。“长城刻字”处罚不能过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