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期●缅怀篇●

人民法制奠基者—— 梁柏台

作者:陈 刚

梁柏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短暂历史上是一位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人,但人们对他的革命事迹知之甚少。

1899年9月14日,梁柏台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新林乡查林村一户普通的农民家庭,1915年入本县知新小学读书,立志“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他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19年在杭州参加五四爱国运动,是学生运动中坚;1920年9月,进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不久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3月10日,他婚后7天,即踏上赴苏俄征程,行前对亲人说“待世界大同之日回家团聚”。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萧劲光、许之桢、谢文锦等30多名外国语学社学生,先后历经种种艰辛到达莫斯科,进东方大学学习,是中共第一代留俄生。1922年底,梁柏台在东方大学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23年初,梁柏台结束在东方大学学习,被派往赤塔,任职工会中国部主任。1924年初,他被调往海参崴,任沿海省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崴部CP(中国共产党)支部书记,兼海参崴党校负责人。1928年12月,他被调往伯力,任远东华工指导员,后任远东教务部编译局编译、伯力省法院审判员。

司法工作开拓者

1931年7月,梁柏台从苏联回国,被派往中央苏区参与筹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瑞金后,他参与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起草,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负责起草了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的立法活动中,他担任“二苏大会”文件起草委员会主任、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等职,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领导者之一和主要制定者。经他负责起草和组织制定的法律文件,除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外,还有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即包括组织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他的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引进苏联法制的同时,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法律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各个革命根据地零散的立法进行整合和修订,促进了中华苏维埃法律体系的诞生。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时期,梁柏台是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最高人民法庭(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因而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人民政权的第一位司法部长和第一位检察长。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梁柏台在开展苏维埃立法活动的同时,即着手整合和完善司法体系。在中央,在执行委员会下设立最高法庭(院),专管审判工作,在人民委员会内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即司法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省、县)苏维埃政府,根据中国农村革命的具体实际,设计了裁判部,使之成为苏维埃司法的主体,在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的制度下,裁判部总揽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当年,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是采取“审检合一制”,将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之内,即在最高法庭(院)设正副检察长、检察员,省、县裁判部设检察员,检察员管理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事宜,在法庭开庭审判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梁柏台指出,在“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重司法程序的建立”。他提出“废止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区分首要和胁从”、“诉讼便民”等诉讼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辩护、回避、上诉、人民调解等民主化诉讼制度。同时,梁柏台十分重视培养司法人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梁柏台开创了我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事业,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梁柏台还是苏区劳动感化制度的创始人。1932年2月1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7次常务会议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并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中央政府讨论修改后于1932年8月10日颁布实施。这是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制定的第一部监狱法规,也是最重要的一次监狱立法,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苏维埃政府设立的劳动感化院,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开创了新型监狱工作。毛泽东赞扬这是“历史上的绝大的改造”。现行《监狱法》所规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一劳动改造政策,就源于苏区时期的劳动感化制度。

中华苏维埃“大管家”

1933年7月11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5次常务会议,任命梁柏台为内务部副部长,代理内务部长。1934年2月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张闻天为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11个部,其中梁柏台为司法人民委员(即司法部长),曾山为内务人民委员(即内务部长)。而曾山一直未到职,他的内务部长之职,仍由梁柏台兼代,前后达一年又三个月。

梁柏台把优待红军扩大到优待红军家属,制定颁布了《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条例》、《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等。

梁柏台担任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领导了中央苏区第三次选举运动,即1933年下半年进行的选举出席“二苏大会”代表的全苏区选举。首先于1933年8月重新修订《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先后召开中央苏区南部18县和北部18县区以上内务部长参加的选举运动大会,毛泽东作了题为《今年的选举》的报告,梁柏台作了《选举法》和《全苏大会的准备》的报告。内务部又开办两期选举运动训练班,梁柏台先后发表《关于选举法上几个疑问的解释》等文章,还对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指示。这些都有效地指导了选举运动,使这一次选举“比较上一年实行得更加普遍了”,“使民众对于行使管理国家机关的权利的基本步骤——苏维埃的选举有了完满的办法”,“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未有的”(毛泽东语)。

梁柏台担任“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烈士纪念亭、红军检阅台、公略亭、博生堡六大建筑的“工程总指导者”,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六大工程的临时中央政府总务厅长赵宝成,以及六大工程的设计者钱壮飞等一起,为六大建筑的建成,从而确保“二苏大会”的成功召开,做出了重大贡献。这六大建筑,为中央苏区那个特殊岁月留下了红色历史经典建筑,至今仍是瑞金的重要地标。

此外,梁柏台还兼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他的工作涉及司法、检察、审判、民政、市政、交通、邮电、卫生、教育、宣传和审计诸方面,是政府工作的多面手、苏维埃的“大管家”。

1934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主力撤离中央苏区进行长征后,梁柏台被负责留守的项英点名留下,担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是陈毅),转战赣南,坚持游击战争。不幸的是,1935年3月初,他同刘伯坚等一起在突围时被俘,并于21日在江西省大余县壮烈牺牲,年仅36岁。

新昌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研究和纪念梁柏台烈士,建立纪念碑亭,修缮故居,建造以烈士名字命名的学校、大桥,建立烈士塑像,拍摄电视文献片,编辑出版梁柏台生平事迹读物。笔者在中共新昌县委党史研究室工作期间,积近三十年征集研究所成,以病残之躯,三年辛勤笔耕,撰写出41.8万字的《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传》,于2012年5月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以翔实史料,再现了梁柏台短暂而光辉的一生。中共党史学家、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石仲泉为该书作序,指出该书填补了中国共产党重要历史人物梁柏台研究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