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期●档案与资料●

1947:南京审判

作者:许亚洲

2013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日本公明党党首山口那津男时强调:以史为鉴,才能面向未来;日方应尊重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正确处理历史问题。2013年9月3日,在抗战胜利68周年纪念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等6家抗战类纪念馆联合发表声明,呼吁日本正视历史、面向未来。

1947年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犯的审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量刑准确,使这桩20世纪发生在中国土地上最大战争罪行的审判具有不可动摇的公正性。近年来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史学研究也更证明这一点。回顾这一审判,对我们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有罪必究,法网撒向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法准则,以及由中、美、英、苏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犯有危害和平、违反战争法规、违背人道罪行的甲级战犯由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属于上述罪行现地责任者、直接执行者的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据此,中国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北京)、汉口(武汉)、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设立了10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因此,乙级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率所部烧、杀、淫、掠的日军第6师团长谷寿夫;丙级战犯,一手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300余名的第6师团大尉中队长田中军吉,进行杀人比赛的第16师团少尉小队长、副官向井敏明、野田毅,于1946年10月后,先后被从日本引渡到中国南京受审。

南京军事法庭全称“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系根据中国的战犯审判条例的规定,由国防部军法局会同司法行政部分别派员组成。为保证审判的有序、公正,军事法庭按照以下程序审案:收到案件后,由主任书记官分给承办检察官进行侦查;检察官侦查后,认为有战犯嫌疑的,经起诉后,由主任书记官分给承办审判官,经审判官调查后呈交审判长,再作定期公审;如检察官不起诉,则将被告开释。被告无论判有罪、无罪或不起诉,都要经国防部审核,要案更须经国民政府主席核准、批复;被告也享有合法权利,可提出申述,进行抗辩,由律师为之辩护等等。南京军事法庭为南京大屠杀案的被告指定了辩护律师。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军事法庭共审理200余案;截至1947年5月,中国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日本战犯案1178件,不起诉的275件,已判决的281件(判处死刑的56件),宣告无罪的84件,其余为未结案的。无罪或不起诉的开释被告均遣送回日本。

在中外军事法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案过程中,南京市临时参议会于1946年6月成立了“南京市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有关机关、团体、广大市民及外籍人士等的大力配合下,分区域、按行业进行调查、统计,收集、整理的案件资料经鉴定后,提请该委员会全体讨论通过,然后报司法行政部作进一步处理。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该委员会共征集南京大屠杀案的日军罪行资料2784件,及时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军事法庭提供了大量有效原始资料。

罪魁矢口抵赖,难撼铁证如山

在南京军事法庭预审时,被告谷寿夫申辩:(一)本人所率第6师团攻入南京城后驻扎中华门,并于1937年12月21日全部开赴芜湖;当时中华门一带正值激战,居民迁徙一空,所以无屠杀对象;法庭所出示的日军罪行调查表亦多标有“中岛”等字样,所以屠杀事件应由日军“中岛”、“末松”等部队负责;(二)本人所属部队军纪严肃,可保证未曾杀害一人;(三)本案证据全系伪造,不足为定罪根据。谷寿夫为逃脱罪责,用尽心机,把水搅混,企图蒙混过关。于是,军事法庭决定开展大规模的法庭调查,以收集的大量罪证驳倒被告的狡辩。法庭在南京张贴布告,号召民众特别是中华门一带民众进一步揭发日军罪行,受害的南京人民纷纷响应,如火山爆发般控诉日军罪行。法庭召开了20多个调查庭广为收集罪证,所委托的全市13个区公所也同时展开调查,共传讯了上千证人。众多物证中包括从日军缴获的记录日军施暴的照片、电影胶卷;另外强调“活要见人”(证人)、“死要见尸”(指死难者尸骨),结果,仅在中华门外等5处丛葬地就挖掘出数千具死难同胞的尸骨。

南京军事法庭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后,于1947年2月6日开始公审谷寿夫。当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宣布由指定律师替被告辩护,遭谷寿夫狡猾地拒绝。他说:“我比律师先生更了解事实。”法官问:“你对起诉指控你在南京大肆屠杀无辜百姓和放下武器军人犯罪事实有何话说?”谷寿夫说:“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我奉天皇之命向中国作战,交战双方都要死人,我深表遗憾。”中国政府于1946年10月24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战争罪行不因其犯罪之实施,系奉其官长之命令,或执行职务之结果,或推行其政府既定之国策,或为政治性之行为而免除其责任。”这就使战犯无法钻法律的空子。

谷寿夫申辩说其部属除作战外没有擅杀一人。庭长遂下令将被害人头颅骨搬上来。宪兵们将头颅骨抬上来当庭出示,一排长桌上堆满了一颗颗令人毛骨悚然的头颅骨。法医和检验员当庭宣读鉴定书:这些尸骨系枪杀及铁器所击之伤痕属实。当时负责掩埋尸体的慈善团体人员介绍了埋尸缘由及经过,并指出日军不准他们统计尸体准确数字以掩盖真相。在为期3天的公审中,有80多位南京市民和几位外籍人士到法庭作证。法官对每位入庭证人宣读:“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证人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证人则宣誓:“当系据实陈述,决无匿饰增减”,并在《证人结文》上签字画押按手印。诸多证人陈述的一桩桩目击、亲历的日军罪行,字字血、声声泪,再现了日军杀戮无辜、奸淫妇女、焚烧劫掠的惨无人道行径。法庭还出示、放映了日军自己拍摄,以及外国人士拍摄的记录日军罪行的照片和电影。谷寿夫也从影片中看到了自己的狰狞面目。作为法庭场所的“励志社”千人礼堂座无虚席,法庭外也挤满了人群,更多人从广播扩音器中收听公审实况。法庭内外,人们不断高呼:“绞死他!”、“把他千刀万剐!”谷寿夫理屈心虚,低垂脑袋,呆如木鸡。

法庭在前后持续了近5个月的审讯、调查、取证、核实、辩论后,确认被告谷寿夫犯有以下罪行:(一)屠杀;(二)强奸;(三)焚烧;(四)抢劫。南京军事法庭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国际海牙陆战规例、国际战时俘虏待遇公约、中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中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于1947年3月10日作出严正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谷寿夫不服判决,申请复审,4月25日被驳回。

杀人狂巧舌如簧,难逃恢恢天网

在1937年冬季日军攻占南京的侵华战争中,日本报纸《东京日日新闻》连续数次报道了进行杀人比赛的两名日军的“战绩”。一篇题为《刀劈百人超纪录》的报道称:“(浅海、铃木两特派员发自紫金山麓)如所周知,相约攻到南京为止,作罕见‘刀劈百人竞赛’的片桐部队勇士向井敏明、野田毅两少尉,10日在紫金山攻略战的匆忙混乱之际,作出了106对105的纪录。10日正午,两位少尉终于是并非吹牛地各提着砍缺了口的日本刀,碰到了一起。”当这一消息在日本传开之际,向井与野田又继续挥舞屠刀,从郊外的紫金山麓杀向南京城,去宰割更多的中国人。尽管这两个杀人狂军阶低,但他们所犯灭绝种族与人类的罪行震惊了全世界,不清算、不绳之以法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维护公理与和平。中国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作出了引渡两犯的决议后,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于1947年八九月间,先后将两犯捉拿归案并引渡。

对向井和野田两犯的审讯持续了一个多月。两犯编造谎言来推诿、搪塞。检察官责问向井敏明:“你在与野田毅进行的杀人比赛中,因杀106名而取胜。有当时报纸的报道、照片为证,你知罪吗?”他竟然狡辩说:“《东京日日新闻》的报道纯属虚构。那是我们为了夸耀武功、博取女性的好感,将来回国好觅得佳偶。”检察官义正词严地驳斥:“《东京日日新闻》乃日本重要报纸。在作战期间,日军当局对军事新闻的检查极为严格,岂允虚构宣传?至于以杀人竞赛之凶残兽行作证婚广告,以博取女性欢心,更为现代人类史上所未闻。这完全是荒唐编造。”向井被戳穿谎言,沮丧地低下了头,不再申辩。当法庭审讯野田毅时,他竟然把自己亲手杀了100多人的经历“忘记”得一干二净,连连摇头否认有过杀人比赛。于是,法庭向他出示了当年的那张《东京日日新闻》,上有两犯的照片和杀人比赛报道。这张作为证据的报纸是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寄来的。野田毅看了报纸声称:“报纸上的记载是记者的想象。”但白纸黑字俱在,岂容抵赖!经过辩论,法庭认为两犯罪行是同类案件,应合并公审。12月18日,法庭对两犯进行了公审,判处死刑。法庭内外的南京市民听到判决后拍手称快;许多遇难同胞的亲属百感交集、泪如泉涌!

漏网之鱼逃脱不了历史的严惩

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先后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无数南京市民在沿途及刑场观看了这一大快人心的结局。至于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当年指挥攻占南京的日军司令官、甲级战犯松井石根,则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绞刑,和东条英机等一同走上了绞刑架。死于南京大屠杀的30多万冤魂,终于得到了公理和正义给予的祭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曾经中国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要求引渡来华受审的南京大屠杀案其他要犯,除了中岛今朝吾、柳川平助、重藤千秋已死亡,田边盛武被东南亚国家的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外,末松茂治、牛岛贞雄、片桐护郎、朝香鸠彦王、吉住良辅、荻州主兵等人未能引渡来华受审。虽然他们逃脱了法律惩罚,但却永远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