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期●克难奋进迎新年笔谈●

呼唤舆论监督

作者:赵 畅

       展望新的一年,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总希望能抓住新的机遇,拓展新的领域。笔者以为,要使工作上台阶、出成绩,除了恪尽职守、严守制度、大胆创新之外,更要不断接受舆论的监督。
毋庸讳言,在一些地方,舆论监督往往有其名而缺其位。一些权力部门及其权力人往往认为媒体专给自己找茬儿。殊不知,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媒体监督并非是要与权力部门及其权力人作对,给其难堪,而是本着建设性的态度,当好权力部门及其权力人的“啄木鸟”,帮助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纠正失误。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权力部门及其权力人与媒体三者进行互动,才能获取多赢的结果。
      其实,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一种跨地区、跨空间、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手段,成为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对社会腐败现象发出预警的“警报器”。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捍卫公共利益,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都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它们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新闻舆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情报门”中的“凯利自杀事件”尽管是一场悲剧,但从中也可以看到媒体对政府监督的威力所在。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揭露丑闻的主要手段之一,  而且政府官员一旦卷入丑闻,就面临辞职和蹲监狱的厄运。
      舆论监督毕竟有其不受地域、行业、领域限制,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扫描,干预迅速,社会成本低廉的优势。借鉴国外舆论监督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强舆论监督,首要问题是必须解决舆论监督制度化的问题。特别是舆论监督在法律上和国家行政法规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地确定。在世界许多国家,新闻媒体虽然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明显的阶级性,但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新闻媒体独立、自主报道的权力。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可以相信,如果舆论监督有了相应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有了宽松的环境,舆论监督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新闻媒体也应该有法律规范制度约束,以防权力滥用。
      从制度层面上说,推进舆论监督,保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也很重要,否则不了解情况,又怎么监督?这样的监督,又有什么作用和意义?从一些国家的实践看,舆论监督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公民的知情权和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美国国会1966年和1976年分别通过《信息披露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全体国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其中《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一位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力无须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对于新闻媒体,这项权利的范围还有所扩展。如果政府拒绝向公众出示这些文件,将直接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
      有了制度,固然好,但尚需权力部门及其权力人的积极反应。前不久,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媒体监督职能的认识,经过了3个阶段:首先是害怕监督,如临大敌;第二阶段是不怕监督,你说你的我干我的;现在认识到,要办好一件事情,必须欢迎媒体监督。没有舆论监督,我们的执政理念不会上升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样的高度,执政水平也不可能提高得如此之快。无独有偶,2008年3月,云南省政府开始实施“行政问责制”,明确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列为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有了这样的认识,有了这样的觉悟、这样的制度安排,何愁舆论监督不能到位?
      或许有人会问,舆论监督何以有这般神效?不为别的,也并非新闻本身有多大的力量,而是因为新闻背后的人民在起作用。(作者系浙江省上虞市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