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期●历史研究●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监督机制

作者:房列曙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监督机制,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廉政建设的重要部分,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施政行为公开制度,是廉政监督机制的前提

抗战时期,华中各抗日民主政府为加强人民群众、党外民主人士对党和政府机关的民主监督,普遍推行施政行为向人民公开制度。为此,华中各抗日民主政府反复向人民宣讲党和政府的政策,使人民心中有数。例如,为防止税收征收领域内的腐败,边区政府将相关政策全部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监察和举报。在鄂豫边区,1940年颁布《鄂豫边区地方税税则税率表》。1940年12月苏(州)常(熟)太(仓)经济委员会颁布《暂行税则》,其中包括《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1942年2月颁布的《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对税收政策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苏中区于1943年增设“产销税”,次年,苏中行政公署即重新颁布“产销税”的税目税率。苏北抗日根据地先后颁布《进出口货物征收章程》、《营业税征收章程》、《契税征收章程》等。1944年7月,苏南行政公署施行《货物征收税收暂行条例》,淮南抗日根据地先后颁布《进出口税税率表》、《营业税税则表》等。鄂豫边区物资统制总局于1943年4月,颁布《关税税制》、《关税税率》、《关税征收办法》、《缉私办法》、《管制榨油业作坊暂行办法》等征收章程。1944年1月,皖江行署施行《皖江营业税征收条例》。抗日民主政府规定:执行税收政策应注意根据地、游击区与新地区群众某些负担的区别,尤其注意敌伪顽加给民众的负担,一般应比他们为轻;明令废除旧政权的牲畜税、白菜捐等税目;禁止税收舞弊或自立名目的摊派。由于各乡村本身公共的需要(特别是战时的自卫所产生的摊派),应该改善其办法,使其负担合理,并应公开账目以求得群众的衷心拥护,反对硬捐强摊的“抓一把”办法。《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规定:“本区所属公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时,本区公民得用各种便利方式向各县政府或行政公署提出控告。”老百姓发现政府干部执行政策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可以随时控告。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是廉政监督机制的保障

华中抗日根据地运用群众监督、党内监督、党外监督、司法监督等廉政监督机制,保障了权力的运行。

群众监督 为了加强人民对政府公务人员执法守法的监督,华中各抗日根据地在颁布施政纲领和保障人权的条例中,都赋予了人民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检举的法定权力。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各级党委和政府每隔一段时间或一项重大工作结束时,都要动员群众检查工作,进行互相批评,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违者受惩处。

党内监督 华中抗日根据地各级党组织,建立了党的监察机关,为党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提供了法规保障和制度依据。此外,坚持检察制度、巡视制度,把党内监督落实到实处。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以身作则,不搞特权,成为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典范。刘少奇在华中指导工作时,要求自己的伙食标准和其他干部一样“不要特殊照顾”。新四军第4师师长彭雪枫,“生活是很俭朴的,从不肯用公家一文钱”。

党外监督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实现了“三三制”的原则,占政权机构人数三分之二的民主人士和非党爱国人士被选入政权机构,不仅是巩固扩大统一战线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外监督的重要制度。1942年5月6日,盐阜区行政公署召开盐阜区8县著名士绅座谈会,听取批评意见。5月7日陈毅在该座谈会上发表了演说。他说“我党决不护短,特别欢迎人家对自己党员的批评。特别要自己党员更加虚心地听别人的批评”,“以后要求大家多讲缺点,少讲好处”,这是你们在“行使自己的正当的权利”。在淮北苏皖边区,行署主任刘瑞龙告诫全边区的党员干部:“依靠人民的监督——依靠人民行使其权力,这是贯彻法制的基本条件。”

舆论监督 华中抗日根据地在建立、巩固和发展过程中,创办了250多种报刊杂志,很好地发挥了政务公开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当时,这些报刊杂志公开党和政府的法规法纪,对党政机关出现的腐败现象毫不客气地及时给予揭露,进行尖锐批评,指出其危害性和纠正方法;对清正廉洁、工作出色者及时给予表扬,其经验也给予总结推广。

审计监督 审计制度是对财政制度的监督,华中抗日根据地先后建立和完善了预算制度、决算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财政制度。根据1942年2月《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中关于建立审计制度的规定,华中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构。审计机构是独立的、垂直领导的,不受个人或行政领导干预。各级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十分明确,各司其职。1942年,淮北行政公署设立审计处,建立审计制度,仅在1942年上半年,就节省经费开支5万元。淮南抗日根据地“做到统一财政收支,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建立“收入系统、支付系统、保存系统(金库)、审核系统”四大系统,实现其相互制约、互相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的产生。

司法监督 华中抗日根据地各行政公署级法院为当地最高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还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诉制度,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司法公正,执法平等。

民主政治制度,是廉政监督机制的根本

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极易导致决策失误和腐败。而制约权力的最有力、最有效的东西,也是权力。民主监督制度是从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是为政治制度服务的。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制度,主要是普选制度和三三制政权。所谓三三制政权,就是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为保证党的领导权,“必须使占三分之一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

华中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由参议会、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三部分组成。设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这是抗日民主政权的权力机关,边区参议会闭会期间,设常驻会,由议员中选出常驻议员组成。设边区、县、乡三级政府委员会。政府是行政机关,对参议会负责。政府机关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因此隶属于参议会;但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独立地执行政务,对参议会也有一定的制约权,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

三三制政权,是由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产生的。它比国民政府的参议会选举制度先进。第一,选举资格更为广泛。将国民政府规定的选民年满25岁,扩大到年满18岁。国民政府实际上剥夺了没有机会接受学校教育的工人、农民的选举权。华中抗日根据地的选举,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第二,选举的方法不同。国民政府采用间接选举的方法,华中抗日根据地采用直接选举的方法。候选人由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抗日党派和抗日团体提名,群众个人也可提名,10人以上赞成,就可列入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提出后,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让全体选民讨论评议,决定取舍。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鄂豫边区规定:“凡因威胁利诱、贿赂等方法进行竞选者,除由选举委员会制止其行动或取消其当选资格外,并将当事人及参加人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华中抗日根据地在基层政权改造中,通过一系列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将一些过去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旧官僚赶下了台,许多工农分子当选为乡保委员或负责人,有的地方还破天荒地出现了女乡长、女保长。在苏北盐阜区,曾一度流行着一首《民做主》的歌谣:“现时的官儿大家选,选个乡长有本领。做事要为老百姓,乡亲们呀,办事桩桩要公正哪!……如有乡长官僚又贪污,红眼绿眼狠又狠,大家起来罢免他。乡亲们呀,推翻坏蛋换好人哪!”这首歌谣,是人民选举政府、监督政府、当家作主的写照。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普选制度,大大激发了广大人民参政议政热情,对于那些不称职的参议员,只要选举单位选举法定人数的十分之一以上的选民提出,该选举单位就可以投票罢免。在这种普选制度下,政府各级官员置于参议会的监督之下,而这种最后的监督权又通过选举掌握在人民手中,使廉政监督机制得以正常运行,有效地防止了权力腐败的发生。同时,普选制度为人民检查政府工作、批评公务人员的错误提供了机会,真正做到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监督机制,是中国共产党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