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期●新年走笔 共话和谐●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作者:蒋冰海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现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艰辛的创造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只有在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共同奋斗,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才能有效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在这里,我们尤其要正确认识与把握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个社会不讲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
  (一)目前社会公平问题相对凸显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不然,我们就不可能在各方面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公平正义在一些方面的缺失,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群众看病贵看病难,就业压力加大,腐败现象仍比较严重,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的平衡器。所谓公平正义,就是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和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公平正义的核心是权利公平和分配公平。权利公平,即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不可侵犯。分配公平,即分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进行。当然,我国今天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的结果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但是,收入分配差距不应该越来越大,造成贫富两极分化,这既不公平,而且很容易造成社会人群之间的情绪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就我国目前社会状况来说,以下几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一是官民矛盾。我们的官员,从本质上讲,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可是,有些人当了“官”之后,忘乎所以,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这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损害了政府形象,人民群众是异常痛恨的。对这些人,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二是劳资矛盾。近十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很快,已占国民经济比例的65%。民营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作出了可贵的贡献,这是肯定的。但是,由于我们的制度还不健全,有些民营企业家素质也不高,在对待农民工问题上,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民营企业不仅工资低,劳动时间过长,而且还常常拖欠工人工资,这就难免造成企业主与工人矛盾紧张,不利于社会和谐。现在全国有一亿多农民进城务工,对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三是官商勾结,商业贿赂。就全国各地关于土地批租、交通建设、城市建筑已揭发出来的案件看,令人触目惊心。官商勾结,商业贿赂,使国家财产受了很大损失,同时,也害了一批干部。对这类问题,必须严加处理。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社会根源。市场经济是以商品和物的依赖为基础的,金钱财富对人的诱惑力极大,容易造成人格的自我分裂;对外开放,各种错误思潮也难免会钻进来;加之我们的制度建设不健全,不少地方有空子可钻,所以,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制度建设,以法治国。同时,也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人的精神素质。一个人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就会懂得做人的尊严,自觉抵制一切错误的东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的社会标准
一个社会有无公平正义,或者公平正义程度的高低,不是哪个人随便讲的,而是有一定的客观标准。
  第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所以,发展乃是执政党的第一要务。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善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为了更好的发展,则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文明的进步,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和谐发展的集中体现。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尺度,同时,也是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从社会环境治理来说,就是要通过建设科学的体制与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这就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为实现共同的社会理想而奋斗。
  第三,有利于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关系到社会每个人的生存状态和切身利益。所以,只有倡导和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才能得人心,社会才能充满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这是因为人们生活在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心情才会舒畅,个人的聪明才智才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当然,一个社会公平正义所能达到的广度与深度,也是受一定的历史条件所制约的。所以,脱离社会的现实,对公平正义要求过高过急,也是行不通的。公平正义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
  (三)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 的根本保证
  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规范体系,也是社会意志的一种体现。制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能规范与节制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运行。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在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同时,曾一再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指出“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是决定的因素”。
  制度之所以重要,是由制度本身的性质及其特点所决定的。第一,制度具有规范性。任何有意义的制度,都不是人们随意制定的,而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与把握。制度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某种必然性,同时,也体现了人的理想与利益要求。因而,好的制度,公平合理的制度,不仅会得到人们拥护,而且能正确引导人的行为实践。第二,制度具有稳定性。特别是一些基本制度,一旦形成,被人们确认之后,就会长期发生作用,而不会轻易改变。这就会有利于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也有利于工作程序的连续性。第三,制度具有权威性。一项好的制度不是哪个人可以随意制定出来的,而是由一定的有关权威部门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其一旦形成之后,凡有关方面,任何地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受其制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制度具有强制性。尤其是法律制度,无论个人愿意与否,都得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可见,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我国目前社会公平问题相对凸显,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我们的制度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有的某些制度还不够具体细致,缺乏操作性,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面对社会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建设,在实践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为准绳,社会在权利和利益分配上,才能谈得上公平正义,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制度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不仅要首先着眼于一些基本制度,而且对一般制度与具体的规章制度也要配套,才能使原则性制度、工作内容性制度与操作性制度、工作程序性制度统一起来,成为有效的运行机制,使法制、体制、机制“三位一体”,才能形成合力,更好发挥作用。
  制度是人制定的,是为了人与社会的更好生存与发展,因此,制度建设必须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具有科学性与有效性。在这里既要坚持制度的严肃性,又要注意发挥人的积极性,应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和谐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宽容的。宽容是一种文明,没有宽容,也谈不上和谐。宽容就是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计较小是小非,顾大体识大局,听得进不同意见,求同存异,人与人相处以诚相待。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讲,尤其要注意发扬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有讲理、讲话的平台,即使有人发泄某种不满情绪,只要是不触犯法律,也不必大惊小怪,相信多数人会正确对待的。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致,为我们的共同目标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