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期●新年走笔 共话和谐●

大力关注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丁水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一个具有开创意义的历史性文件。《决定》的独特性在于,它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列出了大大小小的许多举措,涉及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现在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样的关键时期,能不能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决定》贯穿的基本精神是:执政党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老百姓的直觉反映是:官员腐败,贫富差距扩大,就业难、就医难、就学难等等,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问题。中央党校课题组的调查表明,党政干部认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应当特别注意防范的风险是贫富悬殊。正是从老百姓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向农村、向中西部地区、向困难群体倾斜的政策、措施。例如,在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国家新增的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提出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扶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方面,提出要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还特别规定要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等。
  促进社会和谐,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决定》阐述了6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其中直接与民生问题相联系的有两条,一条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一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决定》说,要加强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决定》提出,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针对“看病难”的问题,提出要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针对城镇中部分居民因房价过高而买不起房的困难,提出要加快廉租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政策措施和资金投放,适当向发展较慢的地区、向农村、向困难群体倾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一些国际上著名的经济学家的共识。2006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的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其业绩主要是创办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乡村银行,帮助几百万穷人、特别是妇女摆脱贫困。美国学者舒尔茨因“穷人经济学”而享誉全球,他在1979年获得诺贝尔奖的颁奖典礼上说:“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所以如果我们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也就懂得了许多真正重要的经济学原理。”温家宝总理在引用了舒尔茨的话后说,在中国,了解了中国农民的经济,也就了解了中国的经济。
  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句话点出了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应该是富强的。邓小平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就是说,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应该是民主的。邓小平反复强调要抓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这就是说,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应该是文明的。综合起来,我们的提法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一开头就说,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就点明了社会主义应该是和谐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现在再在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前面加上一个词:和谐。我们在学习、领会、落实《决定》精神的时候,一定要牢记《决定》的结束语:“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锐意进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