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期●学习与思考●

做人不可逾越底线

作者:蒋冰海

 

古人云:“人而无耻,果何以为人哉?”这就是说,一个人不懂廉耻荣辱,不懂做人的规矩,也就失去做人的资格,做人应有的底线。

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做人的底线,从不同的方面说,可以列出多条,但如果概括地讲,也可归为六个字,即:守法、遵纪、敬德。

守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国无法不治。治国必须以法为准绳,社会才谈得上安定有序发展。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法律体现着人民的利益与要求。守法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一个人犯法,就意味着对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危害,自己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尤其是领导干部,责任重,影响大,更要有法律意识,事事处处模范践行国家法律,按法律办事。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大部分人是这样做的,但是,也有一些人,自以为大权在握,忘乎所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这就必然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也必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遵纪:纪律是社会组织规定其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纪律,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具有铁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当前,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人为了个人和小团体的私利搞阳奉阴违,瞒上欺下,尤其是一些腐败分子,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这是党纪决不允许的,必须加以严厉惩处。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理想和信念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的,不能以个人认识和狭隘利益为出发点。有些人之所以犯错误,就在于没有摆正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纪律的关系。当然,制度也要注意科学性与有效性,也要与时俱进,对于过时的制度,也必须及时加以修正,才能更好发挥制度的作用。

敬德:道德是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道德与法律一并构成自上而下的社会规范。道德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发挥作用,而法律则体现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力量。中国是礼义之邦,做人向来敬畏道德。常言道:多行不义必自斃。一个人尽干缺德的事,就会造成天怒人怨,结果只能是死路一条!这可以说是一种人生定律。道德规范可以形成为条文,如不随地吐痰,尊老爱幼,等等;但更多的是人们公认的一种“当然之则”,如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等等。一个官员只有懂得为官之德,才能正确行使权力,才能得人心,真正做好工作。相反,如果是小人得志,那就不可能做出什么好事,官民之间就会矛盾重重,社会就难以和谐发展。所以,正确行使权力,不仅要依法办事,而且离不开道德的力量,官员的道德水平对社会起着重要影响作用。人民的好县委书记焦裕禄,其光辉道德形象至今仍发挥着强大作用。

在我们国家中,法律、纪律、道德是具有密切内在联系的统一体。它们虽然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能与作用,但共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就要求在实践中,一定要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事实也表明,一个不守法纪的人,也不可能是一个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同样,一个不讲道德的人,也不可能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人都希望自己一生活得自由幸福,得到别人的尊重。谁也不愿意让别人看不起。其实,这里的关键在于自己,就是自己首先要懂得做人的责任与尊严,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活得像个人样,堂堂正正做人。一个人的历史,是用自己的言行写成的。常言道:“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所谓“自辱”,就是自己连做人的底线都不顾,做见不得人的事,自己作践自己,这怎么能让人看得起呢?做人一定要有自己的人格,要成为人格的主宰,人格尊严不可无。而人格的形成与守持,离不开远大理想作为精神支柱。“器大者声必宏,志高者意必远。”一个人的心思老是纠缠在个人利害得失狭窄天地里,就不会胸怀坦荡,就很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滑到邪路上去。所以,人要自强不息,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素质,才能立身不忘做人之本,走好人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