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期●随感录●

借钱、认干亲及其他

作者:赵畅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直接收受贿赂的“显性”腐败现象逐步减少,腐败分子在“挖空心思”寻求新途径,其中一种就是以合法的名义向人“借钱”、“借车”、“借房子”。

在国人眼里,自古“借”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自己缺少且等急用,故而才会出口。只是“借”是要“还”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有借不还,再借万难”,乃此之谓也。

如果说,上述“借”之本原意义成立的话,那么,贪官之“借”——无论“借钱”、“借车”抑或“借房子”、“借”其它,似乎就与之大相径庭了。尽管也是出了“借条”的,可他们压根儿也不打算去还,说穿了,对于所“借”之钱物,他们本身并不缺少更不急用。他们从“借”的那天开始,就早已做好了“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的打算。

是啊,“借”只是一种形式和手段,贪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如此一说,人们不禁要问:贪官凭什么可以向人“借”,人们定然会“借”给他,且可以“借”而不还?是因为其手中之权。“房产局局长向我借钱,我知道是在暗示要钱,我也明白这钱实际上就是给他了,也没打算要回来。”乌鲁木齐市房产商杨某面对该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唐庆令的“借钱”要求,心知肚明地给了他10万元钱。唐庆令转手就把这钱给了他的两名情妇。

无独有偶,近段时间,在法院判处的一些案例中,常常可以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很多人走上贪腐之路,背后往往有着“干儿子”、“干亲家”、“干女儿”的身影。

“认干亲”,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如今被一些贪官利用,看中的恰恰就是一种“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可不是?既然认了“干亲”,那么,替其搭个桥、帮个忙不就成了理所当然之事?而行贿、受贿不也成了“亲情”之间的“礼尚往来”?

从“借钱借物”到“认干亲”等新型贪腐现象的频现,让我们看到了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因此,只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以变应变,未雨绸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遏制新型受贿犯罪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