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期●随感录●

保护老年人权益要敢于“亮剑”

作者:赵 畅


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针对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可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不同标准奖励;保健产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在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确乎严重存在“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事实上,一些推销单位和推销人员正是利用了老年人易于受骗上当的特点,通过“洗脑”的办法进而达到欺诈销售的目的。暂且不论一些老年人的工资以至存款积蓄因购买保健品被掏空,不少老年人还因长期服用所谓的“保健品”而造成潜在性的健康损害。不仅如此,个别老年人被“洗脑”而任性购买保健品的行为,也还在不少家庭中制造了矛盾……凡此等等,祸害匪浅。

尽管这种“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当下似乎已经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然而不知为何,总给人以“打而不倒”的感觉。其中一方面有来自老年人自身的原因,有些老年人不明就里而有“需求”,且愿意做“粉丝”,因而这个特殊的“市场”也就有了继续存在的可能;另一方面更有来自销售者销售方式隐蔽性的“支撑”,他们总是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抑或通过电话、手机点对点、个对个进行联系。可以想象,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加之手段隐秘、方法巧妙,这就给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更何况,即便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但难以找到查处的法律法规依据,因而在大多情况下,总是大事化小、轻罚了之。如此,当违法成本低、震慑力不足时,“洗脑”式欺诈销售行为则死灰复燃、打而不倒了。

由此观之,要查处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洗脑”式欺诈销售行为,关键是要加强立法、敢于“亮剑”,使有关部门的查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这个意义上说,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就是有的放矢的。该决议进一步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自媒体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商品完好情况下,七天内有权无理由退货。”这就为保障老年人的消费权益兜了底。

针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问题,为老年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仅是老年人自己的事情、子女家庭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法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