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期●学习与思考●

权力姓“公”不姓“私”

作者:魏延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行使权力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方式。如何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根本问题。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首先要明确权力的性质。权力是历史范畴,属于上层建筑。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权力只能是压迫剥削人民的工具。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里,权力姓“公"而不姓"私”,姓民"而不姓“官”。权力只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然而,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把他的权力用于极限。”有人视权力为私有,把权力用来为个人、家属或小集团的利益服务,因此一朝权在手,便把名利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成为他们的信条。于是,有的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吃喝嫖赌,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有的对群众动辄训斥甚至捆绑吊打。他们的行为违背了权力的公有性质,违背了掌权用权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就要明确权力的来源。权力源自哪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表面上看,干部的升迁是通过上级对下级的任命来实现的,但实质是人民的意志在起作用。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不是上级赋予的。上级只是权力的使用者,不是权力的拥有者。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各级领导干部是受权力所有者的委托来使用权力的。
  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主人可以给予公仆权力,也可以收回权力。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运行中,一些人却把这种地位颠倒了。受权力所有者委托使用权力的人,反而主宰权力所有者的命运。这就是权力的异化。有人认为,自己是领导提拔的,所以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只对领导负责不对群众负责,一切以领导满意为标准。这就不是执政为公,而是执政为己,不是执政为民,而是执政为官。因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脱离群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贪污腐败也就不足为怪了。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必须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责任。权力始终与责任相联系。承担责任是执掌权力的必要基础。一个人如果不想承担责任,或者不愿意承担责任,那就不能执掌权力。执掌权力的人要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及其结果负责,权力与责任是成正比的关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对于权力的所有者来说,责任具有绝对性。领导干部对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都应当负起自己的责任。权力是用来履行职责的,只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服务,才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有的干部只要权力而不负责,在他管辖的范围内工作有了成绩,记在自己的“功劳簿”上,出了问题却一推了之。他们不了解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就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关系。权力是人民给的,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就是用权的归宿。干部办事只能在法律、纪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和程序去办,不能搞特殊化,更不能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否则,如果滥用权力去谋求私利,那就根本违反了“三个代表”的要求,不仅没有资格当领导,而且会走向人民群众的反面,是很危险的。
  (作者为原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