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期●特稿●

篡改原著有违法律

作者:樊彦敏

  
  我国比较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郝铁川教授曾撰文指出:小说《沙家浜》不合理不合法。说其不合理,是因小说既要搬用名著标题,又要诋毁名著内容。说其不合法,是因小说《沙家浜》已违反了我国现行民法,以及现代多数国家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我完全赞同郝铁川老师正确、犀利的剖析,并认为小说《沙家浜》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小说《沙家浜》搬用了名著京剧《沙家浜》的标题,搬用了该剧主要人物的姓名,但并不尊重原作,而是对原作不负责任地横加解构,特别是对主要的正面人物形象,恣意反写,大肆诬蔑、诋毁,如将阿庆嫂作了颠覆性地扭曲,避而不谈阿庆嫂为保护新四军如何与日寇、汉奸周旋,而把目光聚焦在所谓的“人性化”方面,把阿庆嫂描写成风流成性的“潘金莲”,把抗日军人郭建光描写成“奸夫”,又把土匪部队司令胡传魁描写成抗日英雄,我们在感到惊诧、愤怒的同时,不禁要问:这位作者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有意蔑视我国的民法和著作权法?
  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以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并防止作者的名誉、声望受到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所谓重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所谓篡改,指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都将会损害作者的名誉及声望。保护作品完整权设立的宗旨和目的是:禁止他人使用作品时作歪曲性的改动,它是著作权的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小说《沙家浜》取材于京剧的剧本《沙家浜》,它在改编成小说的过程中对于环境、时代、背景,人物的身份等基本作了保留,应属于在原著基础上稍作修改、增删的范畴,因而小说作者本应当保护原著和尊重作品的完整权。原著中的郭建光、阿庆嫂是广为流传的革命先驱形象,通过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的盛演不衰,早已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中华民族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代表,是千千万万个在抗日战争中,凭借自己的勇敢、智慧,与敌人作斗争的、令人敬佩的抗日英雄的化身。而对郭建光、阿庆嫂的扭曲、丑化,其实质就是对千千万万平凡而伟大的抗日军民的诋毁,也是对原作者借此弘扬抗日军民同仇敌忾的民族精神的违背。虽然小说作者称,对于其独创部分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和著作权法,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可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改编成小说的同时可以有自己的发挥,但总体上不能歪曲、丑化原著的基本精神。而小说《沙家浜》无视原作的完整权,在侵权的道路上走得相当远,陷得相当深。
  对小说《沙家浜》的谴责不应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上,更应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对于这种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在法制日趋完善化的今天,人人都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与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从而使诸如此类肆无忌惮地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歪曲、篡改原著精神的非法行为有所收敛。
  必须指出,有一部分文化人只顾埋头写作,对著作权法不甚关心,有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仍振振有词、气壮如牛,甚至还不知自己错在哪里,客观上形成了“法盲”。
  (作者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