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期●学习与思考●

需要社会关注和扶持

——也谈弱势群体

作者:赵畅

《应该崇尚优胜者》一文强调说:“社会主义应该崇尚优胜者、成功者、强者,而不应渲染‘弱势群体’。”但窃以为,真正的优胜者固然应该崇尚,可弱势群体更应得到社会的关注、关心和关爱!这决不是什么过分的渲染。

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国际社会学界将弱势群体界定为: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应该崇尚优胜者》一文作者把弱势群体中为数众多的失业下岗者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并认为“教育失败的劳动者自强不息的一个最好办法,就是社会向优胜者、强者致敬,大力宣扬各行各业优胜者”。但笔者认为,在弱势群体中,能凭借自己的力量走出“弱势”、走向成功的毕竟是少数,而更多的则依然苦苦挣扎在危难的边缘,他们除了需要精神的激励,还更需要实实在在的外力支援,需要政府和社会助其一臂之力。

“弱势”,是在某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相对“强势”而言的。在资本主义出现以前的各社会形态,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关系尖锐对立。在资本主义畸形发展过程中,这种情形更导致了弱势群体的激烈反抗。一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从维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出发,开始思考并实际推行社会政策以安抚社会弱者,西方各国自19世纪后期起纷纷出台社会保障政策。其目的就是保持不同社会群体特别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合理的平衡,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一个弱势群体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一个社会弱者受到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型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协调发展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在加速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历史经验教训更值得我们借鉴。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及时出台一系列保障制度,让贫困人群能够切实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援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这是不容忽视的一项社会大事。

经济学上有一个著名的“箍桶理论”,说的是,水桶装水的容量不是取决于最长的那一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那根木条。一个社会,也同样应验着这样一个原理。从根本上考察—个社会是不是发达,不是看这个国家盖了多少摩天大楼,拥有多少豪华别墅和轿车,而是要看这个社会还存在多少穷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前进,需要整体的推进和协调的发展。“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这一社会学的深层理念说的就是要增强和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代价”往往大多数是由社会弱势群体来承担的,社会风险也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正如运动场上赛跑,我们不仅要鼓励冠军再接再厉,更应激励落后者奋力冲刺,以提高团队的整体成绩。因此,我们只有对“弱势群体”投以更多的关注、倾入更多的关爱,社会才能整体前进,社会主义建设才能稳定发展。

对弱势群体,我国实行社会救助的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救,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就目前而言,我国应尽快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确立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社会保障的主体地位,加快对社会弱势群体保障的立法工作。同时,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完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提高对弱势群体保障的覆盖面,尽可能地使更多的弱势群体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另外,国家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强势群体往往占有的份额多,而社会弱势群体占有的份额相对偏少,这是客观存在的不平等。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更难改变所处的弱势地位。如此下去,社会的天平就会永远倾向一边,也形不成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应成为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征途中,最根本的就是要消灭贫困,让所有的人都能摆脱贫困,实现温饱,进入小康,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抓“统筹”发展,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抓“强势”与“弱势”的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聚焦更多关注的目光,伸出热情的双手,投入到扶持和救助弱势群体的实际行动中去,让整个社会充满关爱、充满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