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期●历史研究●

以制度建设防治腐败

——华中抗日根据地有关措施探究

作者: 徐银山

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是防治官员腐败的根本保障。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高度重视廉政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廉政建设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把“厉行廉洁政治,建立廉洁政府”作为抗日民主政权的目标追求,把“严惩贪污腐化,肃清贪污浪费”作为制度和法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反对官僚主义,增强行政效率,实行财务公开,体现了反腐倡廉的意志和决心。

制定财经工作制度。华中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建立后,针对财经人员中因各项制度未能及时确立和完善而出现的腐败行为,加强了财经制度建设。各根据地从实际出发,依据统筹统支、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先后制定了预决算、会计、审计和金库制度,严格地划分财务行政、财务会计、财务保管及财务审核等系统,使其互相牵制,互相监督。如在苏中区,关于预算制度就规定:第一,预算必须按照当时当地的物价与真实的数字进行,不得随意估价和谎报人数;第二,决算要严格审计,对不应当用的,纯粹属于浪费的,以及有贪污嫌疑的和无权开支的,均分类逐条印成一册,分别送交主管机关处理和领导机关研究克服对策;第三,粮食的预决算也与财政上的预决算一样严格起来;第四,县长无权私自动支500元以上的公款作为特别费用。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了财经工作的秩序和政府的廉洁,也防止和克服了贪污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制定财经人员守则。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在确定财经制度的同时,“为求财经人员均能洁身自好,不贪污,不腐化,养成正确的经济观点,提高财经人员的人格”,还分别制定了财经人员守则或公约。如1942年初,苏中区行政公署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苏中区各级行政人员公约(草案)》;1942年11月,盐阜区颁布了《盐阜区司法人员服务纪律条例》;1943年8月,淮北苏皖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淮北苏皖边区行政纪律暂行条例》,第一次财经会议通过了《财经人员守则》,等等。要求相关人员遵守并严格执行各种财经制度,在经济上决不私自违反规定手续,私自通融;不贪污,不腐化,工作认真,养成正确的财政经济观点,提高财政人员品格;随时随地注意财政上贪污及其他不良现象,一旦出现立即予以纠正说明,必要时应立即呈报上级,不得有帮同隐瞒行为;不得有吸食毒品、鸦片及嫖赌等不良嗜好;不得接受商人任何礼物;不得将公物赠给私人;除各级负责干部因工作或统战的必要外,任何人不得接受商人招待;不准私自经营商业;不准私自挪用公款或私自将公款借给别人;税收人员非奉上级命令,不准动支经济款。

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各根据地还制定颁布了奖惩的法律性文件、公约、规约。如1942年7月颁布的《盐阜区各级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1942年11月颁布的《盐阜区司法人员任免奖惩待遇条例》,1943年4月颁布的《鄂豫边区物资统制局奖惩办法》,等等。其中《鄂豫边区物资统制局奖惩办法》规定:关税人员在工作中拒绝贿赂执行税率者,工作努力生活刻苦者,调查敌伪区贸易情况有重大贡献者,廉洁奉公无舞弊事实者,态度和蔼善于工作能为人模范者,密报贪污帮助他人进步者,凡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则视情分别给予当事人以传令嘉奖、记功、奖状、物质奖励、晋级。关税人员在工作中打骂商人破坏政策者,生活腐化舞弊有据者,不负责任使工作受重大影响者,挪用公款经营商业者,工作消极屡犯错误者,指定任务不能完成者,徇情受贿不执行税率者,态度暴劣引起商人示威者,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分别给予撤职、降级、禁闭或记过处分。对于“一次舞弊500元以上者,数次舞弊800元以上者,或空2000元以上者”,将送司法处以极刑并以其财产抵偿,若无财产,则向保荐人追偿。

制定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7月颁布了《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2月颁布了《盐阜区各县惩治公务人员暂行条例》,1944年颁布了《苏中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5年1月颁布了《浙东行政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各边区根据形势的变化、本地区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惩贪条例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法定程序对惩贪条例进行修订,使条例更贴近实际。《盐阜区各县惩治人员贪污暂行条例》规定,凡公务人员侵吞公款、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及在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中有贪污行为,都将受到该条例制裁,还规定了公务人员如有从建筑军用工事或购置办公用品中舞弊、侵占窃取盗卖公有财物、收受贿赂、借势借端强征强募财物;意在图利扰乱金融或违背法令收募捐款、征用土地、民众财物从中舞弊等行为者,均以贪污论罪。贪污金额超过500元以上者处死刑;不足500元的,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劳役;而对克扣军饷和盗卖军火者,一律处以死刑。

建立政策检查和巡视制度。为了克服少数干部在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的错误和偏差,各根据地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确定了政策检查和巡视制度。如苏中区党委决定,县以上党委增设党政军民共同巡视团巡视下级工作。淮北苏皖边区则明文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以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时间来巡视下级工作,并要求真正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把那些为国为民积极抗日的人士选拔到政府机关来,发现那些贪污分子、腐化分子和敲诈勒索分子则立即予以撤换。

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在廉政建设中,不仅重视廉政的立法,而且在法规制度颁布后严格执行。各根据地的党政领导都认为贪污腐化现象是对革命的犯罪,必须对其依法严惩。新四军和华中根据地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先后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既有财经工作制度、财经人员守则和相应的奖惩办法,还有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体现了主观与客观、提倡与反对、扬善与惩恶的有机统一。为保持党和军队的纯洁性,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